181.【121115養馬貪、亡台灣囉!】醒醒?(二)沒子無兒 領玩就跑!全民一起辛苦納稅給馬金調情?!爽! 全宇宙最動人肺腑的情書! 政窒屎上最緊的後門?
181.【121115養馬貪、亡台灣囉!】醒醒?(二)沒子無兒 領玩就跑!全民一起辛苦納稅給馬金調情?!爽!
全宇宙最動人肺腑的情書!
政窒屎上最緊的後門?

沒子無兒
領玩就跑
犬奴多想想!
多為這對鴛鴦說一句假話?欠後代子子孫孫的,該怎麼還吧?(穩揮懂...絕後者除外)哈哈大笑!

●沒子無兒 領玩就跑

李明博都會被韓特檢搜索(別忘了他有捐薪)馬貪有嗎?台檢會嗎?百姓窮蠢慘活該啦!
非股民懂不懂得:『邊拉邊出』?
股民都不見得懂了...慘!偶團選的年度代表字:『污』真爽!

最愛跟著馬迷自打臉還沾沾自喜的可憐台灣百姓怎麼還不醒醒呢?

63年前因為貪腐失掉大陸政權的國民黨(註)果然『更會』拼台灣經濟!讚!!!
台灣人養貪亡國的後果?快嚕...慘!...略...

11 分鐘前(12.11.15 9:46)來自....
說 可悲的台灣之光?馬貪的標竿企業! (lmao)生意不好好做,啥時變成捅窒者上下其手 (money)打暗號的工具了呢?慘! (devil)

21 小時前(12.11.14 12:48)
2010年顧5都合法18趴時,金漢子為馬貪脫罪就想到了!
讚!

(心裡滴咕:都死了一個女兒了,對台灣人壓迫的手,吸血的嘴...可一點都不鬆懈蛤!草泥馬的滿朝貪9官)
●關中蹺班「帝王級按摩」45分2700元 隨扈把風(壹電視新聞)
http://youtu.be/zFH3AiCdL2A

●買壹傳媒 蔡衍明父子現身
辜王蔡3保證「尊重專業 維持現狀」
2012年11月15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15/34642913

一裡一外通通搞定嚕?百姓還在說:馬金真清廉呢!讚讚讚!!!
那為什麼馬朝當權壞事都能得逞呢?
那錢怎麼來的?

揮虫穩欠上來說一下呀?
●有雄夢想家,也有雌夢想家
http://whiteeyeishere.blogspot.tw/2011/11/blog-post_07.html

穩欠的齷齪史被紀錄下來了……一點也不想(會)進步的蠢蛋(放低音)還是把當菊&百姓吃得屎屎的!慘……

ps:FB 推出了新功能
只要點選「接收通知」,當偶團發文時,左上角的小地球就會出現+1通知你唷~~

註:沒權沒勢的小草民沒事常複習 傳子傳孫好趨吉避凶...
●中華民國?還是中華苠國?抑或是中華馬(帝)國?!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91271654216345.52187.121540007856177&type=3

偶團不刪文讓大家都有100%言論自由
只是這舊帖...被幹掉好幾張囉(歡迎大家備份~偶團自負言責)

或者,誰幫偶團出書?好讓馬金這段貪污歷史永垂不朽吧?!!!

180.【121031馬金亡朝對貪瀆新解讓全世界都看傻了!】真的好帥氣!直逼黑人做愛心啦!按個讚吧!

事件憋空之初,馬金亡朝之馬今之下第一人014都愧稱:『嚴重失職、貪瀆』,...

@林益世認錯道歉聲明:

益世在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因個人嚴重失職,涉嫌貪瀆,對社會作出了極為負面的示範。益世誠心反省,承認錯誤,在此向社會大眾致上最深的歉意,也將坦然面對司法的審判,接受法律的制裁。

益世的嚴重失職,有負各方的付託與期待,不但對不起
...
Power By udn.com

...再看看這兩個月來馬金倆鴛鴦這對貪污老大,如何清廉聖明?德佩天下地抹的一乾二淨吧?
馬貪真是貪污得道貫古今呀!

以後一體適用?最多關3年?1年半就可假釋囉?比偶當兵1年10個月還短耶!爽!
難怪滿朝9官爭先恐後、忙著吃垮全台灣人!

全民都相信?馬金最清廉!只是有點無能???那麼輸光光活該啦...

●張貼者: 以後沒貪瀆罪
時間: 2012/10/30 下午 01:13:00
標題: 林益世成為第一位被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取代貪瀆起訴的公務員 .. 大家貪汙可以罪更輕了
內容: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這樣用嗎(吳景欽)
2012年10月30日
林益世成為第一位被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公務員,惟如此的司法首例,卻暴露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問題。
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在不違反本國《憲法》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對公務員的資產顯著增加,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締約國即可立法對之為處罰,而成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際法基礎。至於制訂此罪的最主要目的,當然在於預防的功能,即藉由提前處罰,以來防止更大的貪污行為發生。其次,在貪污罪審理時,若於證明貪污的對價性有困難,致使來源不明的財產成為合法所得,必造成反貪的漏洞,藉由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正可避免如此的灰色地帶產生,而使此罪成為貪污罪的備位與截堵條款。惟以我國目前的立法,恐難符合這兩種目的。
2009年4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防制貪瀆。

反成貪瀆脫罪途徑
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所以在如此嚴格的限定下,也使本罪在防制貪瀆而提前處罰的目的喪失,難以產生防貪的效果。
去年11月,立法院特別修法,除將法定刑的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外,亦將適用對象,由原本的貪污罪被告,擴及於犯包庇色情、賭博、組織犯罪、人口販賣、毒品、走私、槍砲、兒童色情等罪。甚而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第10款明文,只要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刑法》之罪,而有財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即負有說明義務,以擴張本罪的適用範圍。只是如此的擴大,卻仍以受檢察官偵查為前提,這代表要求說明的時點,仍在貪瀆或這些重罪犯行已爆發後。若檢方置這些重罪於不顧,而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了事,就屬輕縱,有失檢察官訴追犯罪的職責。在林益世案裡,就讓人看到了如此的結果。
從特偵組所查得林益世的金錢總額,早已超出其所供稱的6300萬甚多,就此部分,檢方即以被告無法說明來源,而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惟關於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全力追查這些金錢是否為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若不為此查證,而輕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適用舊法的法定刑最高僅為3年,但收賄罪動輒都在7年以上的情況下,此罪將成為貪瀆者逃脫受賄重罪的最佳途徑。又即便將來檢方查得這些財產,乃來自於其他案件的不法所得,但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恐也無法再行起訴。
所以,從檢方第一次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起訴案觀察,不僅看不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防貪效果,卻讓人感覺此罪,不僅已成為檢方便宜行事的藉口,更使之成為規避貪污重罪的最佳避風港。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10月31日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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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生機?》

偶團最近由於團員都比較忙...忙著認真過好每一天 美好的每一天....其實大家都是!

所以發文少了 因為該說的 該提醒大家與諸位好朋友的 也說的差不多了!真的!!!

只有靜待台灣人的福報?&後續的發展?

近來,發覺罵政府的人好像有變多了耶(或許這也就是群眾輸家&後知後覺的慣性吧?)慘!

還不夠!偶們都在等那天....(^^)

偶們會更少發帖!
會更安心 快樂的過好每一天 美好的每一天!

祝福您大家!

偶們看下企囉....^^
12.11.15 10:40 -8.33 7151.42 估618
又少了300點!企哪了?說一下吧?
拉吧!!!

哈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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