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真想看看:阿賽得跟馬金正嗯最後的下場? 吸金10年唷!讚! 真好奇:馬金正嗯不剛連任嗎? 為什麼要這麼急...? 520給上台嗎?台灣人?說一下吧?120206陳廷豪>反Makiyo粉絲團
公民真想看看:阿賽得跟馬金正嗯最後的下場?
吸金10年唷!讚!

真好奇:馬金正嗯不剛連任嗎?
為什麼要這麼急...?
520給上台嗎?台灣人?說一下吧?

●...2/6上午11:44說:...不跌53點...續抱!

爽又準!
果然是:在臉書上不能說的事耶!

收-53*7687*1221e
真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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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彈聲浪一面倒,過去常常以愛做善事自居的Makiyo好友黑人,大小S,眼看弱勢司機被打到命危,這回一片噤聲,沒人敢出面力挺Mak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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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陳建州假愛心真自肥事件就是:馬金正嗯統治者痿善假面的缺口!
馬金完全執政失敗、完全貪腐的關鍵破綻

~就是北非突尼西亞賣菜青年事件~

戳破阿拉伯寡頭統治者真相的導火線...!

戳破草泥馬2年多了!沒人理呀!爽!
人帥真好!

不信公義喚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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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07法規名稱~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國父孫女是被『酒駕的對向飛車』撞死的
馬金正嗯都有辦法想出來『罰受害者』耶...
然後鄉民反、反、反...
馬金正嗯正好趁機...

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完成施行準備作業規劃,並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相關施行日期及施行配套準備重點事項說明如次:
一、施行日期
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
2.將進行全面宣導作業,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3.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公布日期】100.07.30 【公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708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3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兒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
  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第5條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第6條
  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7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第8條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9條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第11條
  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第12條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應繫妥安全帶。
第13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妥安全帶之宣導執行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策劃推動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陳廷豪>反Makiyo粉絲團
轉自巴哈姆特-場外休憩區 發現的一篇文 大大好厲害!!~
讚 · · 分享 · 6 小時前(2012.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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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jjooo03
    jjjooo03 2012/02/07 02:33

    我覺得你內文的表達度要再好一點, 很多都有看沒有懂= =

  • Twnhappyending
    Twnhappyending 2012/02/07 12:16

    jjjooo03 大大謝謝您!
    非常歡迎您有疑問私下來問囉?
    寫太白?偶們會怕咩...^^
    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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