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mocear -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判決書解說
- Apr 03 Sun 201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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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判決書解說
這就是邵燕玲庭對三歲女童案件的判決書。
白色原文,水藍色本人。
【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判決是「發回更審」,不是無罪。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叁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
對 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 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 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段是法律條文解釋,說明強制性交罪裡面的「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須有證據(事實)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個要件,那就只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
…略!
再引用下去,偶真的怕老天爺會誤會偶了!牠們跟統治者一樣?都不怕報應的齁?
記者報導有誤會嗎?
這解說擺明了承襲自08新跪一哥揮文反動的看法嘛!
大家可以自己按過去看!反正筆者也發了引用通告,光明磊落、歡迎來踹!希望派強一點的來啦!哈哈大笑()))))
偶連發2天的貼文~
假日好!吃飽沒?又有新文章唷!
愚人節的道歉!
http://plurk.cainanunes.com/creu5.gif http://citytalk.tw/img/p/a2.gif
女童性侵案 4理由更審逆轉無罪
【聯合晚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1.04.01 03:06 pm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
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
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
4.警方未查獲證物
昨天 13:14 ·
SiXX WXXg 愚人節道歉??當然是說笑來的......(笑)
昨天 14:16 ·
呵~但對人民而言,真的一點都不好笑!持續看後續吧.........
11 小時(11.4.3 07:33)前 ·
那個最反動、最支持既得利益的恐龍法官與性侵者的08新跪一哥揮文~偶團有空再來練!
反正只要『關馬、關司法、行公義!廢核、廢武、顧民生~救台灣!』能實現?
這隻跟黑人、犯犯....也都要關起來吧!
53.【100918媒體(公眾資源掌握者)應有的風骨與堅持?】政霉勾結?還是似曾相識...別讓這隻(+s)蠢貨帶著台灣民主繞圈圈
大家先廢核吧!
11 小時前 ·
【110403沒有英雄的革命2.0時代】再論大過卦
統治者或許不再需要用傳統的恐懼,威嚇人民順從...
牠們也會『進化成』成天花言巧語、漫天扯謊!在偽民主偽法治下,統治愚論的寡頭壟斷者!偶們不是埃及那階段,但偶們面對的,卻比埃及人還要艱困難為!(別以為政客在道歉?在低頭...,一樣是上對下啦!人家當官污多多呀!爽!你們還是永遠的被壓迫者!)
疏離民主、「淚照流、案照辦」屎尿失禁的政腐與階級利益!更進一步的看似『合法地奴隸』年輕的一代與弱勢者...!
這裡是『沒有思想家的時代』!『沒有英雄的革命2.0時代』!
再迷信政媒?再迷信公母馬英九呀?
請大家贏回自己的尊嚴!贏回台灣人的尊嚴吧!
還記得那位在埃及革命裡,以臉書觸發群眾的...
卦在 Mar 22 2011
88.三年了...戳破寡頭的漫天大謊(八)與偶們的主張
8 小時(11.4.3 10:57)前 ·
再給大家看看偶團當時的呼籲吧?
台灣公義依舊每況愈下...
47.【100902騙子的朋友就是騙子、一起痛宰吧之再評宅神又被痛扁!】之還是不來受訓嗎?
還上那喚公義咧?偶還真是錯了!2100早變成黨營機構了嘛?!怎麼都沒刊報紙呀?
筆者分別留著2段最經典的,再看一次吧?真想明白大家為什麼還不生氣?
~8:40起
宅神大大有想伺機反擊...不過9:15後還是被詭辯的反動派痛扁了!慘!
~4:12秒還有揮文教壞的腦來加油哩...
4:30秒起看揮文得意的臉哩~哈哈大笑()))
5:00起非理性的恐懼都出來了!?
神大你嘛太搞笑了....騙騙掏哥、騙騙張小燕之流的蠢貨大反動派...神大也沒頂...囧
...略!都在47.【100902騙子的朋友就是騙子、一起痛宰吧之再評宅神又被痛扁!】之還是不來受訓嗎?由執政黨不處理陳建州假公益事件,我們年底讓5都綠油油粉絲團於 · 2010年9月2日
沒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等法官判決書~『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3歲女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判例,就不會有『馬英九超愛姦台灣小女孩,並成為恐龍司法的主流看法』吧!(幫日本收買台灣慰安婦的賴院長,牠的驚訝就不足為奇了)!更不會有後來高分院對這案的無罪判決及後來高雄地院種種...
審判長 莊珮君
包括審判長莊珮君在內的高雄地院三名法官,被網友連署要求免職。
翻攝司法官結業照
from: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狼性侵6歲娃竟獲輕判 法官稱「未違女童意願」 2010年08月25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62724/IssueID/20100825
雄院:女童性侵案判決可受公評
from: CNA更新日期:2010/08/25 14:3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5/2br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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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就是要說:牠們一定有收錢啦!謀你係袂安抓!
不生氣的蠢貨一堆
狗官也養一堆....
慘!
叔姦姪女判無罪 立委籲公佈法官黑名單 | 即時新聞 | 20100820 | 壹蘋果網絡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ID/78978/IssueID/20100820
8月20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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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到好處的設計對白!
(第 105 篇) 難怪輸錢的這麼多 於 2010/4/20 下午 06:16:00 說:
只要有人跟黑人一樣
敢佔用公共資源謀一己私利
不清不楚
愈說愈糟
人民就可以公評直至....公義彰顯!
謀你係麥安怎!?
...略,這麼無恥的判決吧!
精準的好文~
2011/04/02 16:25:02
...對於恐龍與怪獸們,法官,庭長,賴院長或馬總統來說,先假設您家裡也有個三歲的女童,被一個陌生的怪叔叔,沒見過的阿桑,偷偷的帶走了,這時您的感受是怎樣呢?一個小時之後,女童被帶了回來,說自己尿尿的地方痛痛,您又是一種甚麼樣的感受呢?...當這個女童,被怪阿桑帶走的時候,誰知道她是被帶去幹嘛了?十幾年前,也有個白家的女生,被幾個惡漢帶走,從此再也回不來了。...台灣怪怪的阿桑們,也請拿出同理心,『你可不可以未經人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擅自帶走別人家的女兒呢?』...略
最後,偶只能說:真的很好奇這些無所不在、無孔不入的政媒,真的不怕報應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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